第117节(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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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完转过身,目光冷冷扫过宗瑜妈妈的脸:“退一万步讲,就算宗瑛真那么不走运,我薛选青拼上这条命,也不会允许你们动她身体分毫。”

医生坐在办公桌后屏气不出声,大姑眸光闪烁,手忙脚乱抓过桌上那张纸,急忙忙要撕。

薛选青便底气十足道:“你撕,我还留了复印件,你要不相信这是真的,尽管拿去做笔迹鉴定。”她讲完低头看一眼表,快步走几步,摔门离开。

时间已过六点,走廊里早就不见了盛清让的身影。

而诊室内,此刻则是死一样沉寂。

宗瑜妈妈从大姑手里一把夺过宗瑛的声明,一贯柔弱无害的脸上层层怒气上涌,逼得面色惨白如蜡,一张纸几在瞬间被她揉成一团。

她瞪向大姑,将纸团掷过去,情绪几近失控:“你多什么嘴,为什么要去问?!”

作者有话要说:青哥:说起来还要谢谢你啊大姑,要不是你来提这个醒,我们都想不起这个事情,说不定宗瑛就被暗搓搓地给阴了,更不要说阻止你们了。@大姑 @盛清让,盛先生你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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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响捐献意愿的最大顾虑往往是“如果签署了捐献协议,那么在需要急救的时候自己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救治,说不定还会存在故意谋杀”,虽然有严格的条例对这种可能进行控制,但实际操作中并不是就不会存在,有些人明知道自己在犯罪,利益驱使下也会干这种事情。

“如果脑死亡没有明显的界线和标准 , 可能会成为谋杀的一种最有效的掩护。”——徐宗良等《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探索》

2.遗体器官捐献是不能指定被捐献人的,但本案例特殊(两个人都是极稀有血型,就算到系统里面去排,宗瑜说不定也可以排到)。遗体器官捐献不能指定被捐献人的原因比较复杂,很大程度上为了保证“避免器官买卖”,当然也有其他原因,有兴趣可以去看一些“器官尸捐”方面的论文,在此就不赘述。

3.大姑自以为聪明然而她不懂法条,也不懂这个系统的运作,反而给了薛选青和民国boy一个提醒。当然宗瑜也不懂,以他的年纪是不能自己签捐献协议的,“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薛选青搞虚假书面证明这个行为,不应该鼓励。

5.宗瑛家有这种条例册子其实蛮正常,警察系统里面不少人参加司考的,宗小姐家说不定可多法律相关的书了,或许还有司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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