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话(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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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全分析起诉书和判决书的时候是跟我一起的,他认为我学历比较高,在文字分析上会更胜一筹。因为四哥告诉他,一定要找出实际的案情和起诉书上的区别,才能找出最好的理由,有时候一个字都能确定一个人的生死。

“大学生你看。”喜全指着起诉书上的一行字:“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喜全于2003年12月6日在L市城南区卓越网吧上网时,趁网吧管理人员松懈之机,潜入该网吧办公室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网吧管理员范某发现。被告人刘喜全看到盗窃事实暴露,当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16厘米长的水果刀,胁迫范某拿出身上的现金421元。得手后,又因为被害人喊叫,在被害人范某的左腿、腹沟部连刺三刀,造成被害人髂外动脉破裂……导致重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喜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持刀抢劫财物,并在被被害人发现后,刺伤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和网吧进行了相关的赔偿,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我觉得这儿他们写的不对劲。”喜全递给我一支烟,“首先,我的目的是盗窃,伤害只是因为她喊了。”

“可你确实是问她要钱了啊!这就已经是抢劫的性质了。”我抱歉地看看他,“而且你现在已经伤了人,就算把这三样罪咱们分开,一个盗窃,一个抢劫,一个故意伤害,那也轻不了的。”

“那我怎么上诉嘛!”喜全有些绝望。

我拍拍他的肩膀,“你先别着急,让我先想想。”沉吟了一阵,我又问他:“你判决的时候是按入户抢劫判的?”

“是。”喜全点点头。(注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说明:入户抢劫是指住所,而不是商户。并且在“解释”中特别说明:“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虽然网吧属于商户,但是喜全的案件发生在2003年底。喜全的原型在案件二审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于该“解释”的发布起到了重要作用。二瘦子注。)

“这就不对了。”我看了看喜全,“你抢的不是人住的地方吧?”

“不是。”

我低下头,想了很久才说:“喜全,我觉得你这个案子有救,你赶紧让家里人请律师吧!”喜全眼睛一亮,“大学生,你赶紧跟我说说!”

我拿起起诉书给他看,“首先,我觉得你这个入户抢劫的定性就有问题。第一你抢的不是住家的‘户’,这一条就很难构成入户抢劫了。其次,你进去之前是想盗窃,后来忽然情况发生变化才抢劫的,我觉得完全可以是普通抢劫,而不是预谋入户,这样至少能保住脑袋的。”

喜全一下子蹦起来,“太好了大学生!要是我这案子翻案,等你出去我让我家里人请你好好吃一顿!”

我摇摇头,“先别着急,你让我想想你这上诉书应该怎么写。”

正说着话,忽然外面喊了一声:“张毅虎!准备提审!”是寇队的声音。

四哥脸色一变,看着我,“做好心理准备,保不齐是那个疯子的事儿。”

胆战心惊地走到提讯室,看到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坐在栅栏的那一边。看到我坐下,一个稍胖的人问我:“你叫张毅虎?”

我赶紧点点头,“是的,我就是张毅虎,请问您二位是?”

“我是吴二柱的办案警官,我姓张。这位是L市城中区检察院的王检察官。我们来这里,主要是针对吴二柱在狱中突发精神分裂症的事情对你讯问。”

果然是吴二柱的事,我心里一惊。张警官接着问:“吴二柱是4月23日进入监仓的,但是当天晚上他就发病了,你能不能说一下当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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