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三百五十四章 出关(1 / 2)
时光飞逝,转眼间就过了好几天。
龙华石窟的门口,仍然紧紧地关闭着,而且还被夜胧霜上了锁,哪怕里面的楚云和月舞想出来,最起码也要等到十四天的期限。
当然,就算没有上锁,正起劲的二人,也是绝对不会提早出关的……
只不过,此时的仙宫桃源,却显得有些不平静。
“姐姐!五天!五天了!”
“死魔头跟那个金发公主,进去了那么长的时间,你怎么连一点反应都没有的?”叶妃璇嚷嚷大叫,根本无法淡定。
她同样也知道,楚云和月舞一起疗伤的事,就莫名地觉得很气。
非得选月舞做“药引”吗?
不选不行?
就算一定要选,选她姐姐不行?
再不济,甚至……甚至选她小圣女也可以啊?
叶妃璇就不信了,自己堂堂无涯小圣女,法力无穷,底蕴深厚,会比不上一个小女皇。
最重要的是……孤男寡女,共处一室,整整十四天啊!
两人有什么做不出的?
“我该有什么反应啊?小璇,小声点呢,会吵到宝宝的。”叶心瑶温婉一笑,小心翼翼地关上房门,随后伸出玉指点在樱唇上,示意叶妃璇用传音。
她刚刚哄完两个宝宝睡午觉,结果一踏出门口,叶妃璇就跑来“告状”了,在那里急得直跳脚。
她都还没急呢,这小傲娇,急个啥?
“哎唷,姐姐啊!那是你老公!半个月后就要成婚了!”叶妃璇愤愤不平,鼓起小嘴,瞪眼道:“但现在这个臭男人,居然借着疗伤的机会,跟那只金毛小狐狸私会,日日夜夜搞在一起!”
“到时候,就不是生米煮成熟饭那么简单,而是连饭菜都被吃干吃净了!”
“然后呢?”叶心瑶微微一笑,轻描淡写的样子,莲步缓缓迈向书房。
叶妃璇连忙追上去,一只手挽住姐姐的纤纤玉臂,似怨似嗔地劝说道:“然后,姐姐你就应该去阻止啊,宣示主权,展现威风!你懂吗?”
“要是那只金毛小狐狸略懂媚术,把那条臭萝卜迷得鬼迷心窍,神魂颠倒,六亲不认,那姐姐你的地位就岌岌可危了!”
听到这里,叶心瑶黛眉微皱,眸光责备地看向叶妃璇,让后者顿时缩了缩脑袋。
“人家是仙月公主,不许你用小狐狸来称呼。”叶心瑶开口道,但那好听的水柔声线,却难得展现出一些威仪。
“哦……不说就不说咯。”叶妃璇点点头,但还是扁着小嘴,悻悻然地喃喃道:“我只是替姐姐你感到不值而已……那条死人花心萝卜,临近婚期竟然还跑去搞三搞四!一点都不专一,十四天……十四天啊啊啊!气死人了!”
对于叶妃璇的话,叶心瑶却是不以为然。
此时她停下脚步,笑了笑,看着叶妃璇的美眸问道:“小璇,你……到底是替我不值,还是替你自己感到不值呢?”
“我怎么觉得,你好像比我还要着急。”
叶心瑶的一语道破,让叶妃璇娇躯一僵,洁白的俏脸顿时飞上两抹红晕。
她这才想起,最近自己一直都在姐姐面前说个不停,叽叽喳喳,撒娇卖萌,怨声载道,就几乎没有消停过,让一些婢女看笑话,敢乐不敢笑。
哪怕到了晚上,她也辗转反侧,硬是睡不着,一股无名火在酝酿。
一想到楚云和月舞,居然要在那个石窟里,“坦诚相见”地度过十几个春宵,叶妃璇就很气,也不知道砸坏了多少东西。
一个字,酸!
就好像吃了柠檬!
如果外人不知道的话,还以为她叶妃璇,才是楚云的大老婆呢。
“那……那那那……那在名义上来说,我无涯小圣女,也勉强算是他楚云的未婚妻之一!这件事如果传了出去,我们姐妹俩还有面子可言?”
“到时候,整个无涯圣域的族人,私底下都会说,‘堂堂新任圣君,居然能在两位圣女美妻的眼皮底下跑去鬼混,简直无法无天’!”
“然后又会说,原来强如魔帅,都只是一只大猪蹄子!”
“这样一来,有损我们的威信!”
叶妃璇正说着话,忽然又柳眉倒竖,直接气得抱胸而立,非常的嘴硬。
“呵,男人!”她撇了撇嘴,一脸的鄙视之意。
闻言,叶心瑶噗嗤一笑,被逗得合不拢嘴。
妹妹的心意,她又岂会不知道?
真是单纯得可爱呢。
“小璇。”叶心瑶柔声开口,平静地看着一张跟她长得一模一样的绝美脸蛋,劝说道:“云儿和仙月公主之间的经历,你都用窥心术看过了,应该知道仙月公主曾经付出过很多,他们的感情也不是我们俩可以去衡量和评判的。”
“姐姐也不解释那么多,总之我已经接受了仙月公主,允许她留在云儿身边,你懂我的意思吗?”
“姐姐,你怎么如此大方!”叶妃璇郁闷。
“我只是没你那么小气,其实你应该知道,像云儿这种震古烁今的真龙男子,有三千后宫都是正常的,更何况……他肩负复兴夜龙一族的重任,所以你应该很庆幸才对,因为云儿到目前为止,也只有两个心爱的女子而已。”叶心瑶语重心长地说道。
叶妃璇当然也明白这个道理。
只是……就很气很气!
“庆幸什么!我……我才不庆幸呢!”她目光移向另外一边。
叶心瑶见状,继续温声笑道:“再说,以后这种事情多着呢,妹妹,其实你要是不高兴的话,为何不直接跟云儿说一说?”
“毕竟……嘻,你刚才也说了,你也是他名义上的妻子啊。”
闻言,叶妃璇眸光迷离,一副患得患失的模样。
随后,她就像泄了气的皮球,在那里瞪眼,咬牙自语道:“好,等到他出关!我就去骂死他!”
叶心瑶顿时没好气地笑了笑。
……
最新章节请到hxzhai. c om免费观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