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3章 异地为官(2 / 2)
董昭被吕布任命为幽州刺史,足证吕布对他的器重,而且他在现在跟着吕布的文职官员里面算资格较老的,所以他当仁不让地站起来阐述道:“主公,您这个制度的第一点,地区回避,沿用的是桓帝时指定的三互法,甲州人士在乙州为官,乙州人士在丙州为官,则丙州人士对甲、乙、丙三州均需回避,这三互法立意虽好,但它规定的交错回避,致使禁忌过于严密,往往造成选用艰难的局面,全国十三个州中就有十一个州的人士不得担任幽、冀二州的长官,致使这两州的长官连着好几个月都是空着的。”
董昭虽然亦是世家人物,但他知道吕布一直有抑制那些野心世家的心思,只要自己的董家不像汝南袁家那样野心勃勃,就不会遭到主公的忌惮,所以董昭根本不去考虑吕布在制度里面遏制世家的部分,只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
吕布点点头道:“公仁言之有理,那就容本公好好想一下,怎么才能把这一点给指定的更好实施一点。”
吕布便紧锁眉头,绞尽脑汁地想历史上各朝代的官吏回避制度。
吕布隐约记得,为割断官员与原籍乡土的诸种关系,唐宋两朝明确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籍及其邻近州县任职;明太祖朱元璋,鉴于以丞相胡惟庸为首的淮右勋贵集团结党的教训,将全国分成三大任职区,实行的是“南北更调”制;到了清朝,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上到总督巡抚,下到州县佐杂,乃至不管地方事务的河道、盐务诸官吏,任职地都必须避开本籍地五百里。
如此这般,吕布跟沮授、郭嘉、董昭、赵云、鞠义、阎柔等文武将领做了一番深入的商讨,在两汉时期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基础上,再综合唐、宋、明、清各朝任职回避制度的优点,制定出一个既严格又能推行下去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
这官吏任职回避制度,涉及人事关系的各个方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地区回避,官吏不得在本籍及其邻近州县任职。
一个县令,不得在他原籍所在的县以及附近县任职,一个太守,不得在他原籍所在的郡及其附近郡任职,如此这般,以此类推,文武官员皆是如此规定。
原本有希望从吕布手里拿到凉州将军任命的凉州金城人阎行听到这个地区回避的规定,知道自己眼看到手的凉州将军泡汤了,禁不起心里的失望,腾地站起身,大声质疑道:“主公,官员远赴他乡,异地为官,对于任职地的风俗很难事先了解,也可能会出现语言不通的现象,治理必然存在困难,以属下观之,此地区回避之法弊大于利。”
吕布知道阎行心里失望,却也不能因为他一个人而毁了整个制度,微微一笑道:“彦明,你的顾虑是实情,却也容易解决。针对不熟悉任职地的风俗习性,因本公已经规定下去,每一任官员的任期都是五年,若是称职还能继续留任五年,加起来就是十年,而了解一个地方的风俗只需要三个月就可以了,要治理一个地方十年,花上三个月的时间去了解,也不算过,至于语言不通的问题,以后我们要强力推行官话,数年之后,这个问题也不复存在了,其实这些问题再多也都可以解决,还都没有结党营私鱼肉乡里的问题大。”
对于这第一点,吕布不想直言却希望阎行明白的是,这一点根本就是为了瓦解地方世家豪强的统治基础,世家之所以为世家乃是他们世代为官,以前做官都在原籍地做以便培植亲属形成庞大的势力,以后要想做官只能到几百里外了,想要继续培植下去是不可能的。
第二,亲属回避,分为两种,一种是血亲回避,一种是姻亲回避。
血亲包括祖父子孙、叔伯兄弟、亲母之父舅等。姻亲包括,妻之父及兄弟姊妹夫、己之女婿、儿女亲家等,凡有这些亲属关系的,不能在同一衙门任职,也不能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机构任职。回避的方法是,不论辈分长幼,只要官阶不同,均以小官避大官。如某人任某州刺史,当时他族内子弟任当地的郡太守,那个郡太守就必须要调任,只有在官位相等时,才按辈份长幼和任职先后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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