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80节(1 / 2)
“如果是我亲自办理,律师费二十万元。如果是我指派团队的律师办理,最低十万元。”方轶回道。
房祖根两口子虽然是退休工人,但他们工作的单位是国企,待遇不错,属于那种午餐一元有鱼有肉的企业,两人的退休工资加在一起过万,家里的生活条件在当地绝对算是中上等。所以方轶才会开口要二十万律师费。
如果是大富大贵之家,他会要的更多。
半个小时后,方轶和隋夏送房祖根两口子离开了律所。下午三点多,隋夏告诉方轶,房祖根支付了全部律师费,二十万元。
下午快下班的时候,杜庸脚步匆匆的走进了方轶的办公室。
“方律师,有个非吸的案子,是程祥玉介绍过来的,我在网上查了下,这个案子在当地影响挺大的,网上的负面新闻很多,咱们要不要接?”杜庸坐在方轶的对面,问道。
团队里有规定,凡是涉黑、非吸、以及社会影响面比较大的案子,必须上报团队进行风险评估后才能签约。
所谓的风险评估不仅是对案件结果的风险评估,还有对律所声誉及承办案件律师(特别是明星律师)执业风险的评估。
设置风险评估的目的很明确,团队不仅要赚钱,还要赚名气,将律师的执业风险降到最低,不能因为律师费,而毁了律所、团队的名声和律师的执业生涯。
“是本省的案子,还是外省的案子?”方轶愣了一下,问道。
“本省的,但不是本市的案子,是北面市里的案子,涉及资金二个多亿,近三亿元。目前有五家律所在竞争这个案子,三家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律所,一家京城律所,还有就是咱们盛德。”杜庸回道。
“哦?!你把具体情况说下。我一会儿找万老板商量下。”方轶说道。
……
周五例会,方轶让杜庸将程祥玉推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情给大家讲下,程都拿着笔站在白板旁,准备做记录。
“我先说明下背景情况,这个案子是渠道方推荐过来的,基本案情是我和程都去北面市里与被告人谈后,被告人提供的,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我们没有看到案卷。
目前一共有五家律师投标这个案子,每家律所拿到的案件材料都是一样的。
这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一共有四位,左寿元、左寿浦、左寿品,他们是兄弟三人,还有秦翠。这个秦翠是三人的表妹。”杜庸说道。
第1049章 左家
“这家人是使用什么手段进行的非吸?金融公司?”周颖疑惑的看向杜庸。
“民间借贷,他们不是咱们之前碰到的那种搞金融的,比如p2p。相反左家在当地还是有一定名气的,拥有自己的建筑公司。
左家的业务主要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之前他们在当地县里开发了两个楼盘卖的不错,后来又拍了一块地……”杜庸开始讲述案发经过。
左家是搞建筑起家,当年左家老爷子是当地最大的包工头,左家的工程队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承揽业务。
后来左家老爷子让位给了左家老大左寿元,后者利用关系拿下一家国有建筑公司后,对家族企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从此摆脱了挂靠经营,为左家的崛起打下了基础。
后来左寿元看准机会,注册了名为祥龙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左家老大左寿元,其持有祥龙地产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并实际控制祥龙地产。他的两个兄弟左寿浦和左寿品分别持有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在祥龙地产任职高管。
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秦翠被左寿元安排进了公司财务部,一年后成了祥龙公司的财务总监。
当地老百姓都说祥龙地产这名字是左家找大师算过的,“祥龙”与“降龙”同音,意思就是强龙不压地头蛇,左家是地头蛇,再强的龙到了这地界也得盘着,也得被降服。
不知道是不是应验了大师的话,反正左家的祥龙地产先后在县里开发了两个楼盘,销售的都非常好,回款很快。
钱赚的太顺未必是好事,在大好形势之下,左家老大做出了错误判断。
三年前,祥龙地产以人民币一点八亿元拍得县里一地土地。拿下项目后不久,房地产政策突然调整,当地银行的贷款政策收紧,祥龙地产无法再从银行拿到贷款,资金链一下紧张起来。
为运作项目筹集资金以及支付前期的银行贷款本息,经过商议,左寿元、左寿浦、左寿品和秦翠以祥龙地产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以个人名义、祥龙地产担保或四人互相担保等方式出具借条,以月利率二至五分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所借款项均先存入四人各自银行账户。
运作项目需要资金时,从左寿元的银行账户转至祥龙地产银行账户,若其账户资金不足,则由左寿浦、左寿品、秦翠账户转账给左寿元银行账户。
至案发之日,左寿元、左寿浦、左寿品、秦翠共向一百五十二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达人民币二亿八千三百六十三万余元,支付利息人民币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余元,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四千二百余万元。
案发时,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二亿四千多万无法归还,后经公司破产清算,尚有一千二百余万元无法归还。
左寿元等人将借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公司运营以及日常开支,剩余部分用于归还前期贷款本息。
“案发后,左家的律师已经向警方申请了取保候审,目前除左寿元外,其他三人均已取保候审。
我们去左家时,见了左寿浦、左寿品和秦翠,目前案件的大概情况就是这些,左家的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阶段。现阶段我们主要是投标,报诉讼方案和律师费。”杜庸说完看向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又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四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的问题在于量刑。
老宋,之前你办过好几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你先开个头吧。说说你的想法。”方轶看向宋辉。
“本案被告人是否存在挥霍资金的情况?”宋辉看向杜庸。
“我问过被取保候审的三名被告人,被借来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土地,支付工程建设,以及维持公司运营;还有部分资金被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
据秦翠介绍,祥龙地产每一笔资金的进出都有账可查,而且他们四人所借的款项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投到项目上,没有使用过现金,通过银行流水就可以查清楚。
四人的银行流水,与出借人手里的借款协议上的数额及转账记录都对得上,从秦翠的表述上看,被告人应该不存在挥霍资金的行为。当然这需要进一步核查。”杜庸说道。
“嚯,他们做的还挺正规,公安机关查案方便了。”云乔惊讶道。
“嗯,这样看来他们是真想开发房地产,不是搂钱后跑路。”曹永正也跟着附和道。
“被告人都是本地人,而且左家在当地家大业大,他们非吸的目的应该还是为了项目,否则事发后左家也不会积极筹款,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杜庸说道。
“本案四个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属于‘数额巨大’,但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清退了大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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