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39节(2 / 2)
“你之前安排的那个小胖子,以前是做销售的吧?”吃过午饭休息时,周颖挪动办公椅来到靠着椅子昏昏欲睡的云乔身旁,压低声音问道。
“不是呀,人家可是正经八百的研究生,今年六月份刚毕业的。咋啦?”云乔睁开眼,一头雾水的看向周颖,眼神中透着睡意。
“那小胖子太能说了,我刚才过去倒水,宇文东他们几个坐在旁边一句话插不上,都在听他讲。这个小胖子不会是话痨吧!”周颖低声问道。
“不应该啊!我滴个天啊,杜律师是个闷葫芦,他的话金贵的很,程都如果是话痨……,这一对师徒会怎样,我都有点迫不及待了。”云乔立刻睡意全无,露出一脸的坏笑。
“你别笑,搞不好不出三天,杜律师就得被烦的去找方老大,要求换人。万一方老大把这个难题交给你……,你想想以后怎么安排这个小胖子吧。”周颖说完,幸灾乐祸的咯咯笑了起来。
“凭什么把这个难题交给我啊?!”云乔一脸的不服气。
“凭啥?你这团队大总管的职务,方老大跟你商量了吗?方老大都没说过,可他一个眼神,你不照样干。谁让你是她小姨子呢。”周颖嘿嘿笑道。
云乔看着周颖那欠揍的表情,张着嘴,语塞了!周颖这话说的好像没啥毛病。
次日开始,杜庸带着程都开始办手里的案子,程都接触的第一个案子就是赖子星非法经营案。
这一日,宇文东抱着案卷跟在孟广达身后,从会议室回来,刚坐下,就见云乔给他打手势。
“云姐,啥事?咱们团队是不是又发福利了?”云乔比宇文东大一岁,所以平时私底下宇文东都叫云乔“云姐”。
“想什么呢?我问你个事。”云乔白了他一眼,低声道。
“什么事?”宇文东见她一本正经,立刻认真道。
“新来的那个小胖子咋样?”云乔压着声音问道。
“你说的是程都吧?挺好的,来了快一周了,除了比较费水外,没发现什么缺点。”宇文东不明白她为什么这么问。
“比较费水?啥意思?”云乔歪着脑袋,不解的看向他。
“这小子太能喷了,小嘴吧吧的,不闲着,所以水喝的比较多。”宇文东一本正经的回道。
“嗯,没事了。”云乔噗嗤一笑。
“对了,上次你问我和曹律师那个案子,最后咋样了?就是那个吊模宰客的案子。昨天曹律师还问我呢。”宇文东一脸好奇的突然问道。
他想知道法院审判的思路是否与之前他和曹律师说的一致,然后与曹律师复盘再看看那个案子的案卷。这个习惯是他们进入方轶团队后,每周五例会培养出来的,如果不问下云乔,他和曹律师总觉着心里跟长了草似的,老惦记着这事。
方轶安排团队的周五例会的本意是让大家一起讨论下案子,共同学习共同分享,提高专业能力,没想到附带着让团队成员养成了复盘的好习惯。
“一审法院认为,沙生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他是主犯,最后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后来他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子已经结了,你要是想看判决书,我一会把扫描版发你。”云乔知道团队律师的习惯,所以宇文东一提起此事,她就明白了他的心思。
宇文东刚走,杜庸路过,被云乔一把拉住了:“杜律师,我问您个事。”
“什么事?”杜庸见云乔神神秘秘的,便停住了脚步。
“你徒弟咋样?我了解下情况。”云乔一本正经的问道。
“你这算是售后服务呗?”杜庸一笑。
“算是吧,咋样?合拍不?”云乔嘿嘿笑道。
“挺好,这小子脑子挺灵活的,别看他胖,但是手脚麻利,办事效率挺高的。”杜庸回道:“还有其他事吗?”
“没了。我就是问问。”云乔心里踏实了不少,看来暂时不会换徒弟了。
第960章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工位上,程都皱着眉头,眼神在赖子星非法经营案的案卷材料与电脑屏幕之间来回切换,他的右手不停的转着铅笔,这是他上学时养成的习惯,因为他觉得只有这样才能让他集中精神,思考问题。
宇文东在电脑上敲完一个案子的辩护意见后,起身伸了个懒腰,见旁边的程都已经进入了无我无他的境界,让他暗吃一惊,没想到这货办起案子来这么认真,与平时判若两人。估计吃饭要是不叫他,他能研究一天案子。
就在此时,杜庸走了过来:“案子看的怎么样了?”
“师父,您说赖子星有没有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程都起身突然问道。
“哦?走,拿上案卷,咱们去方老大的办公室。”杜庸见今天团队的成员有一多半都在所里,在工位上讨论案件容易打扰别人。方轶刚才正好去法院了,一时半会儿回不来,他便带着徒弟去了方轶办公室。
方轶的团队有个习惯,只要方老大不在,那他的办公室就是团队成员讨论案子的最佳地点。没办法每次周五开会都在方轶的办公室,有会议都不去,大家养成习惯了。
一开始程都还有些忐忑,觉得方老大不在,进入人家办公室不太好,后来见大家都这样也就入乡随俗了。
“说说你的想法。”杜庸坐下后,看向对面的程都,后者坐下后把手里的资料拿了出来。
“师父,我说说我的理解,您看我说的有没有道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我在网上查了下,所谓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没有向有权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设立申请,这类情况多见于根本不具备设立金融机构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行为人虽然提交了申请材料,但有关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而未予批准,没有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
本案中,被告人成立的‘大发公司’不仅没有经过任何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而且连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条件都不具备,显然属于非法设立。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是指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一般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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