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18节(2 / 2)
周颖对江春枝的过去了解一些,当初去看守所见江春枝前,她母亲曾经告诉过周颖,当时江春枝的学习很好,能排进全年级前三,但是家里经济条件太差,一家老小靠着江春枝父亲打零工赚钱度日,根本负担不起她和弟弟两个人的学费。
在她上初二的时候,她父亲把她的书本全烧了,不让她上学,她曾跪着求过父亲,可父亲蹲在门口抽着卷烟,一言不发,母亲只会抹眼泪。
班主任知道江春枝退学后,特意跑来找过她,想给她父母做工作,但那时江春枝已经扛着简单的行李跟着村里人去了南方工厂打工。
没有学历,年龄又小,再加上老板的盘剥压榨,打工两年没赚到什么钱,反而因为出众的容貌惹了不少祸。后来她离开了工厂。
没有人知道她经历了什么,当她再回到家乡时整个人已经没有了当初的淳朴,更多的是风尘气息。
直到她被抓,关于她的风言风语像龙卷风一般很快席卷了周围的村镇,仿佛一夜之间所有人都知道了老江家出了一个败坏门风的女儿。她的父母不敢出门,抬不起头来。
那个在外省上大学,每个月都会准时收到姐姐生活费的弟弟,听说姐姐的事后,仿佛突然蒸发了一般,再也又没给她打过电话,即便在取保候审期间,也没有回来看过她。
或许江春枝早就想到了今天,或者她的心早就麻木了,想开了,她的情绪没有太大的波动,眼神是那么的空洞,仿佛这世间对于她来说早就失去了它该有的色彩。
这些年她帮助父母供养出了一个大学生,这是她唯一感到欣慰的事。
周颖看着电梯门慢慢的关闭,心情有些低落,这世上的钱都会流向不缺钱的人,而这世上的爱也会涌向那些从来不缺爱的人,而真正需要钱,需要爱的人却永远在追逐,不管付出多少努力,多少爱,永远不够。
……
不知道是天意,还是巧合,方轶承办的马良友侵占案和孟广达承办的高培丽故意杀人案是在同一天开庭。
马良友侵占案是自诉案,所以辩护席对面没有公诉人,而是自诉人刘老板。开庭前,马良友又去找了刘老板二次,但是刘老板根本就不见他,让人转告他,有什么事法庭上说。
不知道是心疼钱,还是觉得自己稳操胜券,自诉人席上只有刘老板一个人,他没请律师。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自诉人刘长水(刘老板)宣读起诉书。”审判长看向刘老板。
刘老板把起诉书读了一遍,所说的内容与之前方轶了解到的情况差不多。刘老板指控被告人马良友犯侵占罪。
“被告人马良友,刚才自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马良友。
“我有异议,我并没有侵占他的财产,当时仓库内的不锈钢油灰刀被盗后,我已经向刘长水说明了情况,而且我愿意赔偿他的损失,但是他不同意……”马良友辩解道。
……
这个案子的事实双方均认可,争议的焦点是定性问题,所以前面的程序走的比较顺畅。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自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我坚持之前的意见,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侵占罪。”刘长水不知道该怎么说,之前他咨询律师时,因为舍不得花钱,律师也没跟他说太多,只给他起草了一份刑事自诉的起诉状。
“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觉得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没有多少法律知识,让他们说多了也说不到点上,扯来扯去的浪费时间,更没指望着二人说出多专业的辩护意见。
“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我没拿着他的货不给他,仓库的货被盗了,一开始我真不知道是我儿子干的。我说赔钱,但是他不同意……”马良友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完已经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了。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良友虽然具有‘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主体身份,但不具有‘拒不返还’情节,马良友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
根据上述规定,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和拒不退还,是构成侵占罪的两个重要条件。
构成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存在代为保管事实。
本案中的代为保管关系产生于加工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分两种:第一种是加工的原材料由承揽人自己选用;第二种是由定作人提供。
在第一种情形下,定作人不负责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先行支付购买材料费用,对自己选用的材料享有所有权,对于利用该材料加工完成的工作成果,若承揽人不将其交付给定作人,不成立侵占罪,只构成民事上的违约。
在第二种情形下,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原材料被交付给承揽人之后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承揽人只是享有按照合同目的使用原材料的权利。
在该种情况下,承揽人负有返还利用原材料加工完毕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此时原材料就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拒不返还便属于侵占。
本案中,自诉人刘长水与被告人马良友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就其合同约定内容属于上述第二种承揽模式。从形式上看符合侵占罪代为保管的条件。
但综合全案看,被告人马良友不具有‘拒不退还’的情节。
认定行为人‘拒不退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客观上以实际行动表明不退还的意思。
如果行为人以出卖、赠与、使用等形式实际处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后,表示愿意赔偿财物所有人的经济损失的,不构成‘拒不返还’。
因为多数情况下,财物的价值可以通过货币来体现,在原物不能退还时,行为人愿意用货币或者种类物来赔偿的,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不应认定为侵占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自诉人报案后,即根据被告人马良友的交代,从该批不锈钢油灰刀的收购方处将不锈钢油灰刀追回,并已退还给自诉人,没有发生自诉人要求马良友返还货物而他拒不返还的情况。
相反,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从一开始就表示愿意进行等价赔偿,但却遭到了自诉人的拒绝。
由于不锈钢油灰刀是种类物,自诉人委托被告人加工的目的也是为了出售谋利,被告人以货币形式完全可以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故自诉人虽拒绝接受赔偿,但不能由此否定被告人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
据此,被告人马良友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所要求的‘拒不退还’的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
就在方轶发表辩护意见的同时,孟广达也在慷慨激昂的为高培丽发表着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情有可原,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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