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88节(1 / 2)
第419章 掐吧,你们双方使劲掐!
不一会儿合议庭的三位男法官走进了审判庭,公诉席上之前见过的那个周检察员和他的同事在耳语。
走完了前面的程序,法庭在核对被告人基本信息后,审判长先让法警将向东带离了法庭候审。同一刑事案件有多名被告人时,法庭调查需要单独进行。
审判长道:“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向亚强的起诉书。”
“……我们认为,被告人向亚强与向东转让具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网吧,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实质上是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借助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被告人向亚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裁判。完毕!”周检察员道。
“被告人向亚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对案件事实无异议,我对罪名有异议,我和向东之间是正常的买卖关系,没有犯罪。”向亚强道。
随后,周检察员在审判长的准许下向被告人向亚强问了几个案件的事实问题,其实无非是如何转让的,收了多少钱,有没有办手续等问题。
赵律师作为辩护人也提了几个无关痛痒的问题。
随后的举证质证环节,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据没有什么异议,对于转让网吧的事实证据,向亚强都认可。
在此期间,作为向东的辩护人,方轶唯一要做的事便是听向亚强怎么说,有无对向东不利的地方。
好在今天是开庭审理,向家人都在下面听着,向亚强所说与之前方轶了解的并无出入。
审判长让法警将向亚强带出法庭候审,将向东带进了法庭。周检察员再次宣读起诉状。
“……被告人向东通过买卖取得网吧相关证件,实质上是借助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是非法的,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因此,被告人向东的经营行为属于没有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又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们认为,被告人向东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裁判。完毕。”周检察员道。
“被告人向东,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与向亚强签订网吧转让合同后经营网吧,属于正常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东道。
他本身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就非常费解,后来在开庭前最后一次去看守所会见时,方轶告诉他要为他做无罪辩护,使他信心大增。所以他才会坚定的认为自己无罪。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向东。”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周检察员将事先准备好的询问题目拿了出来:“被告人向东,你是怎么知道向亚强的网吧要转让的?”
“向亚强是我二叔,之前他与别人谈网吧转让的事没谈妥,后来他找到我,问我要不要网吧。我觉得他的网吧挺好的,就答应了。”向东道。
“向亚强将网吧转让给你,价格定了多少钱?有没有支付?”周检察员问道。
“十万元,我们签完协议我就给他了,银行转账给的。”向东道。
“你们转让后,做变更手续没有?”周检察员问道。
“没有,向亚强跟我说先经营着,反正证照都没到期呢,等到期了一起变也来得及。我琢磨着我二叔向亚强不会坑我,而且做变更还要跑手续挺麻烦的,所以就没去做变更。”向东道。
“网吧转让后,是谁在经营?”周检察员问道。
“是我在经营。”向东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周检察员道。
“被告人向东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说完,方轶看向向东:“被告人向东,你受让网吧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真实目的就是想把向亚强的九州网吧收购过来经营,投资人变更成我自己,替换掉向亚强。说的直白点就是我做网吧的股东和实控人。”向东道。
“之前你有经营过企业吗?”方轶问道。
“经营过,我在bd市内经营着一家驴肉火烧店,工商手续都是我自己跑的,所以对于公司的事我懂一些。”向东道。
方轶询问的目的很简单,就是借向东的嘴告诉法官,被告人向东是收购公司,变更投资人,而不是用钱买网吧的实际经营权。这一点正好与之前向亚强所说一致。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接下来的举证质证环节,向东及辩护人方轶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与向亚强一样,对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他们均认可。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让法警将向亚强带进了法庭。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周检察员将之前起诉书上的内容又重复了一遍,认为被告人向亚强将其经营的网吧连同相关证件出售给被告人向东,二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东通过买卖取得网吧相关证件后的经营行为,属于没有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
接下来是被告人自行辩护,向亚强和向东均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正常的企业转让,请法院依法判决无罪。
“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先由向亚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二被告之间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是整体转让,向亚强没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向亚强无罪。完毕!”赵律师道。
“下面由被告人向东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向亚强将其投资的‘九州’网吧转让给本案另一被告人向东,并将国家机关颁发给其投资的‘九州’网吧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一照三证’交给向东继续使用,二人的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东的行为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述一照三证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给‘九州’网吧的证件,向东受让九州网吧后作为新的投资人,网吧的相关证照不存在废止或者失效的情况,仍然有效。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案卷材料显示,九州网吧为向亚强个人投资开办的非公司私营企业,属于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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